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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律师出自同一家法官要求一方换人
来源:京华时报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9日作者:
法官宣布开庭之前,原被告双方的律师发现对方竟然和自己来自同一律所,这戏剧性的一幕日前发生在海淀法院审理的一起公司增资纠纷案中。昨天记者获悉,法官获悉此情况后宣布休庭,并由其中一方更换代理人。
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了一起公司增资纠纷案,开庭当天,原、被告各自聘请的律师就座后才惊讶地发现,对面将与自己“对簿公堂”的竟然是自己的同事。主审法官获悉此情况后立即宣布休庭。经过审查,该案原、被告聘请的律师均工作于同一律师事务所,且彼此认识。鉴于此情况,法官建议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代理人。
承办法官解释说,律师对当事人应当尽到忠实、勤勉的义务,如果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担任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将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无相关规定,但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09年修订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不得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由于该文件属于律师行业自律性规范,因此各律师事务所应当遵照执行。
在法官的耐心说明下,被告同意更换代理人。此案将择日开庭审理。